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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一贯制专转本电子专业技能考试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08-05-13 14:23:58  作者:电子电工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3  文字大小:【】【】【

         

         

    监 考 员

    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一、

      考
     
     
      试
      违
      
    (1-
      9)

    1.开考后,考生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将违规物品集中统一放置,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报联考办,并由联考办汇总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
    2.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工位)参加考试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如系考生坐错座位,立即纠正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3.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5.考生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6.考生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7.考生将试卷、答案、草稿纸、考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追回考生带走的考试用纸,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8.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试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考件)上标记信息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

    9.考生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予以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根据情节,处理办法同(1),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

      考
     
     
     
     
       
    (10-
     22)

    10.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物品)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通知作弊考生,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被替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1.考生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2.考生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考件)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操作)提供方便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该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详细调查,如系替考,立即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被替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5.考生故意销毁试卷、答案(考件)或者考试材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二、
      考
     
     
     
     
     
      (10-
     22)
    16.考生答卷(考件)上标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证号等信息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该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并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4)。

    17.考生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考件)、草稿纸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应立即全力制止并取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并按(10)处理,同时向联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19.考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尽力排除干扰,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1.考生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2.接到场外举报本考场内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的。 注意观察,考试结束后,将举报考生留下核实情况。 会同监考员核实举报情况,若情况属实或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并由监考员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立即向联考办报告。

      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23-
     35)

    2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立即终止其当年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停止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有联考委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4.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3)。

    25.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3)。

    26 .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考件)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3)。

    27.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以及有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3)。

    28.考试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知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工作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9.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8)。

    30.考试工作人员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8)。

    31.考试工作人员知识、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8)。

    32.考试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3.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28)。

    34.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违纪、舞弊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并根据情况,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5.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岗串、离岗、密封试卷或答卷(考件)不符合要求、使用通讯工具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报告考点主任。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理办法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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